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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浏览量:    所属栏目:【公司动态】    时间:2024-07-08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推进自治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守住生态红线底线,以保护自然、服务人民、永续发展为目标,加快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确保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性保护,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生态屏障,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新疆。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严格保护、世代传承,依法确权、分级管理,生态为民、科学利用,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突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社会公益性,给子孙后代留下宝贵自然遗产。

(三)建设目标

2020年,提出各类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遵循顶层设计,配合做好国家公园设立工作。完成自治区已批复的自然保护区勘界立标,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落实国家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到2025年,完成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优化整合,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法规、管理和监督制度,提升自然生态空间承载力,初步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到2035年,显著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效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1.开展摸底评估。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自治区级以上的自然保护地摸底评估工作。自治区级以下的自然保护地摸底评估工作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重点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脆弱以及其他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

2.科学设置自然保护地类型。按照国家制定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划定标准,对自治区现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进行梳理,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调整和归类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大类。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

3.编制自然保护地规划。各类已批准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自然保护地规划。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地,由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牵头,会同自然保护地所在人民政府统一编制自然保护地规划。规划应明确自然保护地发展目标、规模和划定区域,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系统脆弱、自然生态保护空缺的区域,规划为重要的自然生态空间,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

4.开展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以自然生态系统、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为原则,遵从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的总体要求,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工作,制定优化整合方案,按程序报审。到2025年前完成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优化整合,做到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

(二)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

1.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要高度重视自然保护地管理,优化整合后保留的自然保护地,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经国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管理主体。国务院直接行使所有权以外的自然保护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管理主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自然保护地设立、晋(降)级、调整和退出的标准,实行全过程统一管理。构建主体明确、责任清晰、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新建的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由各级人民政府逐级申报,经自治区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评审论证通过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再由国家批准设立;新建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由县、地两级政府逐级申报,经自治区自然保护地专家委员会评审论证通过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2.依规调整自然保护地并勘界立标。依据自然保护地范围和国家制定的区划调整办法,开展自然保护地调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印发的《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工作规范》,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工作。确因技术原因引起的数据、图件与现地不符等问题要在调整优化整合工作中按管理程序一次性纠正。

3.实行自然保护地分级分类分区差别化管控。根据各类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既严格保护又要便于基层操作,合理分区,实行差别化管控。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核心保护区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但允许开展管护巡护、保护执法活动和经批准的科学研究、资源调查、科研监测、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抢险救援等活动,以及经批准的重要生态修复工程、物种引入、增殖放流、受病虫危害的动植物清理等人工干预措施。一般控制区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允许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及保留生活必需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经依法批准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适度的参观旅游及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含线性工程),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和维护,战略性矿产资源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以及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

4.分类有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依据国家制定的自然保护地优化调整规定,分析历史遗留与自然生态保护的矛盾冲突情况,将保护价值低的建制城镇、村镇或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等调出自然保护区范围,结合精准扶贫、生态扶贫和国家相关生态保护、生态补偿政策,鼓励保护区核心区内原住居民有序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可以设立过渡期,允许零星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依法清理整治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

(三)创新自然保护地建设发展机制

1.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自然保护地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开展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分区分类开展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建设生态廊道、开展重要栖息地恢复和废弃地修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野外保护站点、巡护路网、监测监控、应急救灾、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和疫源疫病防控等保护管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利用高科技手段和现代化设备促进自然保育、巡护和监测的信息化、智能化。要安排专项经费配置必要的技术装备,逐步实现自然保护地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通过实施自然生态系统修复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修复科学技术示范与培训,为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科学依据与技术支撑。

2.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每个自然保护地作为独立的登记单元,清晰界定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明确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种类、面积和权属性质,逐步落实自然保护地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代行主体与权利内容,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行协议管理。

3.规范创新自然资源资产使用。依据国家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原住居民权益,实现各产权主体共建保护地、共享资源收益。探索特许经营方式、方法,鼓励原住居民参与特许经营活动,探索自然资源所有者参与特许经营收益分配机制。

4.探索全民共享机制。在保护的前提下,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内适当区域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生态旅游等活动。扶持和规范原住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经营活动,践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支持和传承传统文化及人地和谐的生态产业模式。推行参与式社区管理,按照生态保护需求设立生态管护岗位并优先安排原住居民。建立志愿者服务体系,健全自然保护地社会捐赠制度,激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建设与发展。

(四)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督考核

1.建立监测体系。认真执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逐步建设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地“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地面生态系统、环境、气象、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冰川等监测站点和卫星遥感的作用,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依托生态环境监管平台和大数据,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自然保护地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全面掌握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构成、分布与动态变化,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并定期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状况监测评估报告。对自然保护地内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人类活动实施全面监控。

2.加强自然保护地考核。根据国家自然保护地管理评估的要求,按照管理权限,上级政府对下级自然保护地管理进行科学评估,及时掌握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和保护成效,并发布评估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3.严格执法监督。根据国家制定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建立包括相关部门在内的统一执法机制,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对违反各类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受到损害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督查机制,对自然保护地保护不力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问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承担自然保护地的建设管理主体责任,逐级建立统筹推进自然保护地体制改革的工作机制,将自然保护地发展和建设管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保护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推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法规体系。依据国家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大地方性法规立改废释工作力度。在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或修订前,自然保护地改革措施需要突破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批准后施行。

(三)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结合财力状况,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自然保护地的投入,保障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建设、运行和管理。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出资设立自然保护地基金,对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逐步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将自然保护地内的林木按规定纳入公益林管理。根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对生态移民的补偿扶持投入。根据国家出台的野生动物肇事损害赔偿制度和野生动物伤害保险制度,逐步推进落实相关制度。

(四)加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据自然保护地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人员编制管理办法,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职责,确保编制、人员及时到位。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加强自然保护地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地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适当放宽艰苦地区自然保护地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加大自然保护地建设和发展急需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引进自然保护地建设和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通过互联网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积极开展岗位业务培训,实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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