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国际金融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世界各国的企业开始在新加坡设立公司或办事处等,作为亚太区域总部或经营中心。
许可业务:
开展市场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监督主要总部的当地代理和分销商的活动,在谈判交易过程中充当联络机构,为客户提供支持。
禁止业务:
订立商业合同,提供维修和技术服务,在没有指定的当地经销商或代理人的情况下运输或储存货物,租赁或从其他机构处租赁储存设施,收取费用,开具发票/收据,开/收信用证。
国外母公司的条件
第一,外国实体的营业额必须超过$250,000;
外国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3年以上;
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人。
注:代表处首席代表可由母公司委派或雇用新加坡居民。
必需的文件。
一、申请表;
二母公司注册证书之影印本,视情况而定;
三是母公司最近一次年报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四、新加坡代表处须遵守经正式批准的业务条款和规定。
请以英文提交,否则将以英文译文提交。有时,新加坡政府可能会要求提供更多的资料以取得有关资料。
当外国公司到新加坡设立代表处时,通常会聘请专业服务公司协助。
要求专业服务公司。
根据审批部门的要求,协助填写申请表格;
2.文件准备和当局所需的登记手续;
作为联络人在政府部门所需之任何澄清;
4.在代表处注册后,提交一份将迁往新加坡(总部)工作人员就业准证申请。